李小姐问: 我在一家服装厂工作,因分娩而请假,3个月后产假满后回公司上班。上班后的第2个月,我领到的工资只有往常的70%。找公司领导询问原因,人事部长解释说,因我每天提早半小时下班回家给孩子喂奶,没有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,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,领正常工资的70%算是不错的了。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侵犯我的合法权益? 本报释疑:女职工哺乳时间依法应计算为劳动时间,人事部长的解释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,公司的这种做法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。 国务院颁布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第9条规定,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(含人工喂养)时间,每次30分钟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一个婴儿,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。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,可以合并使用。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,算作劳动时间。 你所说的情况符合该条规定,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。按相关法律规定,你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,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 |